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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为企业家撑起“保护伞”

企业报道  2018-01-07 20:10:23 阅读: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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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林荫 综合报道

  新年伊始,企业家们就迎来一个“好消息”: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文公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释放出人民法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强烈信号。

  保护企业家权益“有法可依”

  《通知》中明确要求,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 “法院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情况确实存在。”颜茂昆说,对此,《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避免超标的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每年审理大量的涉企业家的各类案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

  《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记者了解到,针对当前企业家关注较为集中的问题,《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审判力度、强化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例如,针对企业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违约的问题,《通知》规定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政府违反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

  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审查有关申诉案件或再审申请。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诉及申请再审的一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甄别。

  《通知》中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逃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通知》要求,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我们相信,对确有错误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错案进行再审,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企业家的预期,对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在路上”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公布,明确提出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权益。

  记者注意到,近期以来,中央及各部委已经多次发声,要求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2017年12月中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

  12月19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2005年颁布的原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订。

  《规定》中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46条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此外,第50条还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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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张文中、顾雏军再审案合议庭成员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合议庭已经组成。张文中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合议庭成员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审判监督庭审判员齐素、董朝阳、周庆。邓亮担任法官助理,刘牧骅担任书记员。

  顾雏军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裴显鼎。合议庭成员分别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主审法官张勇健,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罗智勇,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司明灯、刘艾涛。石冰担任法官助理,张燕清担任书记员。(新华社)

  2.张文中、顾雏军案回顾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对于张文中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对于顾雏军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述两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文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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