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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大力整顿跨国企业污染问题

企业报道  2015-04-10 11:12:27 阅读:

  三家跨国公司因屡次被查出有污染行为受到国家环保总局通报批评。事实上,跨国公司的污染问题近年来已逐渐浮出水面。专家认为,跨国企业在中国污染状况呈上升势头,部分原因是相当一部分跨国企业执行双重标准,在中国缺乏环境责任感。

  尽管此次被环保总局通报批评的只有三家跨国公司,但跨国公司在中国环境违法的行为却呈上升之势,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在对这些在中国制造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予以制裁的同时,还应该思考跨国公司何以在中外执行双重环境标准,即在中国以外严格遵守相关环境法规,而在中国缺乏应有的环境责任感。

  有些跨国公司来中国发展,最初就是看中这里对环境治理的要求不高。即中国的环境执法制度不够完善,让他们有更大的非法获利空间,从而使其环境违法的胆量更大,他们自然也就会执行不同的环境标准。

  中外环境执法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上。在我国许多地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环境违法即便受到处罚,一般也就是受到一定数额的罚款。由于违法所得远大于因罚款受到的损失,多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但不会收敛,反而会更加肆无忌惮。相比之下,国外对环境违法的经济处罚要严厉得多。1999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起诉讼,控告其在未采取控污措施情形下建设燃煤发电厂,排放的硫酸盐形成的酸雨造成巨大污染,结果美国电力公司被迫以支付46亿美元为代价了结了这起环保诉讼;2007年,法国道达尔公司也因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炼厂排放有害气体而遭到美国政府290万美元的罚款。如此重罚之下,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就必然会大为减少。

  中外环境执法制度的差异还表现在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奉行保护主义政策上。由于大企业可以大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GDP数据,因而部分地方政府不但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大企业的环境违法视而不见,而且禁止政府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制裁,甚至对其进行挂牌保护,不允许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所有这些无疑都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部分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鼓励作用。

  中外环境执法制度还有一个差异就是中外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不同。在美国等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政府与企业向公众报告环境信息的制度,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挥着有力的遏制作用。

  橘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是缘于土壤与地质的差异。跨国公司在国外遵守法规,在中国肆意排污,则是因为中国在环境执法制度上与外国存在差异。所以,要消除部分跨国公司在中外执行双重环境标准的现象,就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强化我国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纳入环保指标的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疏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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