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为“辞职门”事件尚未最终落定,围绕这一事件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从今年9月底起,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安排51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自愿离职,随后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于是,一场关于华为是否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展开。
虽然在IT行业,员工辞职或被辞都被看做十分正常和必须的行为,但是,这次发生在华为的“辞职门”事件,却引起了轩然大波,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敏感时期,华为的行为无疑被看成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引起人们对企业员工认同、员工的归属等的大讨论,华为的行为受到世人的审视。
然而,华为究竟是要规避法律,还是真的如企业所说,要激发企业活力?其实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某网站对华为事件进行的调查中,有50.2%的网民投票认为华为此举目的是规避《劳动合同法》,为少数人谋求更大的利益,33.6%认为这是清洗沉淀层,焕发企业活力,也有16.3%的认为“不好说,企业也两难”。
据了解,华为5100名员工辞职,形式上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质上,这是由用人单位主动要求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协商一致,没有欺诈、胁迫等无效行为的情形,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我国现行《劳动法》明确,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华为的赔偿措施也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有专家指出,实际上,对于自愿与否的问题,法律很难把握。所谓的自愿,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角度,员工不能证明其受到了公司的欺诈或胁迫,那么这种“辞职”行为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因此,华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有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一个基本的主旨是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具体说来就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当中要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法》制订实施来保证就业的稳定、职业的安定,之前的短合同做法,劳动力流动非常大,劳动者心里很不安,这种状况当然不是对劳动者有利的,新法对企业做了严格的规制,所以企业肯定会有压力,这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企业的压力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用工成本增加,另一方面是用人机制灵活性。实际情况是,用人成本增加是建立在过去低成本的基础上的。20多年来,企业一直以低劳动成本为主要竞争手段之一,而现在,这种现状必须改变。
如果只把劳动者看为法律的保护对象,这对企业和劳动者中任何一方都是不公平的。立法者不能假定,企业都是黑心的,劳动者都是善良的。这些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紊乱,确实造就了一些黑心企业,但还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处于薄利状况。
当然,法律是用来执行而不是规避的。作为企业,如果要是“规避”或者“应对”《劳动合同法》,或者相当一部分企业一谈《劳动合同法》,就谈怎么“应对”,怎么“规避”,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对于法律来说,不管喜欢它也好,不喜欢它也好,说它好也好说它坏也好,只能是执行。一个负责任的企业谁都不愿意担待“规避《劳动合同法》”这样一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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