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无锡市近年共拥有16只驰名商标,其中8只是通过行政途径获得的,其余8只则走的是“司法路线”。目前,国内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即由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和各地中级以上法院作为认定部门,这种认定体制引发了人们对企业从不同途径获取驰名商标“含金量”的争议
典型案例
江苏常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工公司)的“常工+圆形”中英文组合商标专用权遭到被告湖南省龙山县兴隆街乡人杨柳的侵犯,常工公司将其告上法院。被告为了商业盈利的目的,擅自将原告拥有的“常工+圆形”中英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作为其中文域名及网名使用,并通过其注册的“常工动力机械网.com”的域名在网络上进行机械用品的销售。
常工公司拥有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设备,自2007年7月注册“常工+图形”中英文组合商标并连续使用至今,投资上千万元进行了持续的、大范围的、各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近3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及利税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第5位)。“常工”牌单缸柴油机、“杨动”牌多缸柴油机被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常工”牌单缸柴油机还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涉案商标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公司获得“中国产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称号,产品远销非洲、中东、东亚等地,出口量连续多年列排国内同行业之首。
2007年7月6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杨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常工公司的“常工+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注销其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工动力机械网.com”域名,并由被告承担大部分受理费。
“五彩”商标同样也是通过诉讼的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九江市甘棠商业服务二部和无锡市伟钢铸造有限公司侵犯“五彩”商标专用权一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除了认定“五彩”商标为驰名商标外,还依法作了如下判决: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销毁其有“五彩”图形及字样的侵权产品;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从江苏省无锡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该市目前共拥有16只驰名商标,其中8只是通过行政途径获得的,其余8只则走的是“司法路线”。
据无锡工商局商标广告处负责人华英杰介绍,该市企业通过向法院诉讼获得的8只驰名商标,分布在宜兴市、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分别是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五彩”、无锡昆达制球有限责任公司的“世霸”、无锡慰达橡胶有限公司的“EIDA”、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的“非凡之恋”、江苏玉龙钢管有限公司的“玉龙”、江苏常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常工”、江苏新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XLMCO”、江苏中煤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开”。这8只商标在认定驰名商标之前,都在外省市遭到侵权,其中7只商标是与被告的企业域名或名称相同或相似引发的侵权纠纷。
驰名商标认定双重体制并行
据了解,自2001年7月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已达72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
按照我国法律和规章,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通过行政途径认定有3种类型:一是在商标使用环节,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但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三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不少企业走“司法路线”获取驰名商标的现象,工商界、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惯例,且许多国家没有行政认定,只有司法认定一个口子。而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2001年对《商标法》作了修订,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变为工商部门和人民法院两家。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具有最终裁制权,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一贯认为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含金量”高于司法认定的,因为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全国只有一个口子——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它的级别高、管辖面广,司法认定的级制低、管辖范围窄。而企业通过比较感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相比,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于是热衷走司法认定的路子。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目前驰名商标认定双重体制并行的情况下,企业“打官司”创驰名商标,表明其维权意识的增强,这无可非议,但其中不少企业不免受名利的驱使。
对驰名商标的过度追捧。申请驰名商标原本是企业的维权手段,但现在,有演化成企业以追求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和荣誉的趋势。不仅企业,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也参与到追逐驰名商标的热潮中来。为奖励企业争创名优商标,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奖励政策,如无锡市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奖励80万元,这些举措也刺激了企业创“驰”热情,更有甚者动起了歪脑筋,为获得驰名商标不惜制造“假案”,找互相配合的“替罪羊”。也有不少企业认为,与到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相比,通过法院诉讼认定驰名商标还是更容易。
企业创“驰”不能急功近利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说,有些企业要求律师帮忙策划,通过异地打官司获得驰名商标,承诺得到“名利”后,政府奖励大多归策划方,企业则得“名”。这样的猫腻使人们对驰名商标的“含金量”打起了问号,信誉度大为降低。无锡8个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几个打官司的对象是影响不大的个体工商户或发案地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这样认定的驰名商标,其“含金量”自然打了折扣。
事实上,并不是企业经过诉讼后都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法院对此有严格的判定标准。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等。但在认定把握的尺寸上,各地宽严不一,没有统一的硬杠杠。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谢庭长介绍,江苏省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把关比较严格,要求各地中院在判决作出前必须先报请省高院审核批准。2001年至今,无锡中院受理了不少此类案件,但只认定过3只驰名商标。
业内人士指出,司法认定并非获取驰名商标的一条捷径,企业创“驰”不能急功近利,而要有更深远的眼光,创“驰”前后要一如既往地注重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售后服务,毕竟这些才是市场竞争的硬实力。同时建议,各地政府在制定名优商标的奖励政策时,要区别不同途径获得的驰名商标的“奖励标准”,各地法院也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防止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
据了解,最高法院为防止制造纠纷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已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并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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