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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大欺客”现象将有望杜绝

企业报道  2015-09-17 05:52:47 阅读:

  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5个部委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近年起施行。《办法》分别从采购、销售两个环节上,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保护中小供应商,规范不公平交易行为,促进和谐商业环境的构建。

  据调查显示,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主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针对“店大欺客”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义务,不得强迫供应商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办法》出台对供应商来说显然是一件重大利好的事情,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有章可循了。但有些供应商并没有表现出高兴,因为长期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表示出谨慎的态度。他们担心这些规定能否真正地落到实处,大部分供货商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出台更加细化的条款以保证法规得以真正落实到位,从而使零供关系平衡,达到双方共赢。

  据一些供应商反映,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少超市已经停止收取,但他们还有很多其他途径收取费用,如尽量压低供应商货物进入商场的价格、通过不断的促销和活动向供应商收取在规定以内的最大限度的费用等。

  业内人士认为,进场费是零售商的利润来源,即使取消了进场费,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实际上都可以游离在“进场费”之外。供应商想靠限制企业利润来源的方法来制造市场的公平交易,显然是力不从心,也是于事无补的。

  有专家撰文指出,由于法规是以国务院部委为主体确立,从规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来看,与国家法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特别是对一些恶意违规行为处罚手段有限、力度不大。目前来看,这个规定还属于普通型的规范性、指导性条款,对一些争议突出、矛盾集中的行为和做法,并没有明确出台相关条款进行约束。国家相关部门就是考虑到行业还处于发展转型期,过早定型和约束将会产生一些负面的限制作用。因此,这也给零售企业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有漏洞可钻,法规约束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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