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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变废标谁剥夺了领先公司的权利

企业报道  2015-10-14 16:44:53 阅读: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阳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采购,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机制的需要,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依法行政。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但在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中,政府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从事管理时,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而在采购交易时,作为采购的一方,又是市场的参与者。如果缺乏法律规范和刚性约束,就会出现一些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利,凌驾于市场规则之上,从而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制度,甚至出现索贿、行贿、钱权交易等贪污腐败问题,所以,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四川省采购中心在没有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前提下,违反法定程序,推翻发生法律效力的招标结果,监管部门的缺位最终导致了企业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近年,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了四川省卫生医疗设备的购置招标公告,招标标的分为19个包,其中第二包——除颤起搏器引起了四川领先公司的注意,该公司是一家经营进口医疗仪器的专业公司,决定参加投标,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

  由于领先公司准备充分,在6月28日的开标中战胜了其他竞争者,所投标的日本光电TEC-7631除颤起搏器中标,中标价440万元。7月19日,四川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这一中标信息。

  然而,谁能想到,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内风云突变。还沉浸在中标喜悦中的领先公司不得不面对由大喜到大悲的残酷现实。

  中标无效

  为了保质按期完成政府的采购任务,领先公司紧锣密鼓地做准备供货的前期工作,就在同厂家进行艰苦细致的谈判并达成意向协议时,8月4日,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领先公司所中的(2005)011号标被公告无效,将重新招标。

  该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刚看到公告时他以为是网页出错了,当电话确认是公布他们中标作废时,他懵了,迄今为止,没有一个部门告诉他们废标的理由。

  8月5日,领先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8月8日,四川采购中心复函:经组织专家复议,部分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根据财政部十八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十七、八十二条规定,(2005)11号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重新招标。

  为什么要组织专家复议,在复函中没有任何说法。

  据采购中心的解释,在中标公示期间,投标商家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专家对其参与投标的产品不了解,打分过低,所以,才直接组织专家进行了复议。

  就在领先公司向四川省财政厅和上级部门反映投诉此事时,8月9日,四川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了将(2005)11号第二包重新招标的公告,并开始发售标书。

  谁来裁定中标无效

  国家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中心只是代理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是其监督管理的部门,所以,财政部十八号令第82条明确规定,中标无效的认定应该是同级财政部门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

  然而在确认领先公司中标无效时,又是另一种认定方法。

  8月9日,在四川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采购管理的邓楠告诉记者,收到采购中心认定领先公司中标无效的报告是7月26日,在看了专家的复议结果后,7月27日,处里领导和分管厅领导审批该报告。

  邓楠接着对记者讲,在采购中心决定复议前,没有向国库处报告过,所以,也就不清楚他们如何组织的复议,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只对结果进行审批。

  经记者计算,从四川采购中心7月19日发布领先公司中标的信息到7月27日才刚好7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在中标公示期间,四川采购中心接到一家投标商的质疑,就确信不会再有其他投标商的质疑,就高效率的完成了确认领先公司中标无效的全部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复议到报监管部门的审批。一周以后的8月4日,才将中标无效的信息在网上发布。

  是不是认定中标无效还有其他变通办法?

  8月10日上午,记者拨通了国家采购中心尚主任的电话,尚主任认为在认定中标无效时,应该比较慎重,在指定的政府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国家采购中心还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列,认定中标无效只能严格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8月10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李处长,他认为,首先,在公示期没有结束就组织专家复议,推翻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意见认定中标无效,是极其不严谨的做法;其次,不能由采购中心自己监督自己,是否启动专家复议、是否确认中标无效,应该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

  李处长强调在投诉处理阶段,应该暂停此次招标活动。

  缺位的监管

  然而,四川采购中心已经就第二包重新开始招标,形成既定的事实。这意味着,领先公司已经失去了申诉的权利和寻求公正解决问题的机会。

  记者问负责采购管理的邓楠,如果领先公司是无辜的,投诉最后裁决该中标有效,又如何保障领先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邓楠很自信地告诉记者,他们所审批的无效中标认定肯定是正确的,该公司不论如何投诉也改变不了这个结论,所以,也就没有必要暂停招标。

  当记者提出查阅专家复议的结论与投标商家提出的书面质疑时,邓楠说提出质疑的是北京人中四川公司,其相关资料他们没有保留存档,可到采购中心查阅。

  采购中心涉嫌泄密

  9日下午,在采购中心办公室,该中心严副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对记者希望查阅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专家复议的结论、投标商家提出的书面质疑等,严副主任统统都以涉及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她说当认定领先公司中标无效时,它不是相对人,也就没有专门通知,对于记者提出哪家公司提出的书面质疑、什么时间提出的质疑,为何在中标公示期就确认中标无效等问题,又以“没有义务、没有必要告诉”为由拒绝回答。

  据了解,在评标结果出来后,投标商北京人中四川公司就以评标委员会部分专家对其投标的产品性能参数不熟悉,在评标中打分过低,导致其落标为由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在没有对质疑进行审查并通报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就单方面决定组织专家复议,否决了领先公司的中标。

  律师认为,四川采购中心的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领先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评标过程是严格保密的,北京人中四川公司是如何知道知道专家的打分情况的?所以,采购中心还涉嫌泄密。

  26页的标书卖了5万元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采购中心将出售的一本不到26页的招标文件定价500元。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弥补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对此,采购中心严副主任告诉记者,印制成本包括请专家的费用,工作人员的制作成本和工资费用。

  据了解,此次参加投标的商家有103家,采购中心出售标书就收到了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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