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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输欧化纤布之际遇

企业报道  2015-10-30 14:28:37 阅读:

  据《国际商报》报道:不久前,欧委会照会我国驻欧盟使团,表示将在近期对我国出口欧盟的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目前欧盟尚未发布正式公告。2004年6月,欧盟对我国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近千家,涉案金额4.53亿美元,曾被业界称作当时中国纺织品出口遭遇的“第一大案”。2005年9月,案件最终以欧盟对我国征收14.1%—56.2%的反倾销税告终。将发起的反吸收调查是继2004年欧盟对我国部分化纤布提起反倾销调查之后的又一次设限调查。

  在获知消息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立即召开了关于欧盟将对我化纤布提起反吸收调查的应对工作会议,及时向企业通报情况,宣讲反吸收调查的应对实务,并呼吁企业积极应对。

  反吸收调查不同于日益频发的反倾销调查,还有不少企业对反吸收调查知之甚少。李宁

  什么是反吸收

  反吸收(anti-absorption)制度是反倾销法中与反规避制度同等重要的一项制度。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格或随后的销售价格本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但实际却没有变化或变化不足。此时进口国可启动反吸收再调查(reinvestigation)程序,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依法重新估算,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并在倾销增加时修改现行的反倾销措施。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规定反吸收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反倾销立法中也没有规定反吸收制度。但是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第12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共同体产业提供充分的信息显示已经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没有导致向共同体的转售价格或者后来在共同体内的销售价格发生变化或者没有发生充分变化,经商议后,可重新进行调查,以审查该反倾销措施是否对上述价格产生影响。如果再调查的结论是反倾销措施本该导致价格的变化,那么,为抵销先前确定的损害,应当重新估算出口价格,在考虑重新估算的出口价格后,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如果认为共同体内的价格缺乏变化是因为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或者之后出口价格跌落,可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以考虑这种较低的出口价格。如果再调查表明倾销增加,理事会应根据对出口价格的新调查结果,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经简单多数决定,修改现行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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