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海燕 职员
《民企老板查员工“八字”是否合财引争议》,这篇刊登在11月5日《工人日报》上的消息说:沈阳市沈河区一家外贸公司因经营效益差,老板要查员工“八字”是否跟他合财。虽然不会因“八字”不合让员工辞职,但却会根据“命理”重新安排岗位。但该公司的员工对这异想天开的规定,还是向记者表示很反感。
其实,一些企业里打着“企业文化”旗号,凭着老板一己的任性而制定的奇葩规定,远远不只是查员工“八字”一件。管理层必须剃光头、完不成任务要在背上挂乌龟、迟到罚亲嘴、业绩最后一名要在地上爬行之类,虽然每次出现这样的奇葩规定,都会引来舆论的质疑,员工的吐槽,甚至一些员工的明确反对,但在有些老板的心目中,公司是我老板的,想咋搞就咋搞,不满意,可以“走人”。
应当承认,在国有企业或大型外企中,即使有个别管理者有想入非非的奇葩想法,往往也难以出台形成奇葩的“规定”或“制度”,因为在这些企业里,已经积淀了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且还有工会等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使一些有辱员工人格的奇葩规定难以出台。然而,在一些私企尤其是小型私企里,不仅老板甚至有些员工也都认为:企业是老板的,所以老板有权一个人说了算,即使奇葩,即使荒唐,除了“走人”就只能“无条件服从”。然而,只能靠“走人”式的反抗,显示了当前员工对这些奇葩规定的无奈,也反映了员工在企业里的弱势和老板的“任性”。
然而,企业虽然是老板的,但也是社会的。作为社会一部分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服从社会的道德规范;作为企业员工,更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其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应当得到企业包括老板的尊重。因此,老板即使在自己的企业里,也不能太任性,国家的法律规定固然是不可逾越的红线,逾越了,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员工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同样不能由着老板的任性被任意侵犯,侵犯了,也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甚至道德的审判,决不仅仅是“引争议”。
企业虽然是老板的,但老板在企业里却不能太任性。当今社会,虽然人群有强弱之分。个人有贫富之别,但正如习近平最近所说:中国自古倡导“强不执弱,富不侮贫”。这不仅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也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否则,就不会有和谐的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一个企业里,如果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企业就不会有活力,就丧失了发展的动力。因此,给老板的“任性”划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仅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更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应当成为老板们自觉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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