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6日在中国税务报社主办的“关注中国税收”系列发布会上表示,对通过慈善捐赠合法避税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更多税收优惠,以鼓励他们拿出更多的钱搞慈善事业。
对于慈善事业热心与否是企业财富品质的一个标志。然而,相比国外企业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国内企业的表现实在令人不敢恭维。中国最大的慈善机构———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筹集的10多亿元善款中,来自外国的占50%,来自港澳台的占10%,而国内捐款只占30%左右。
国内企业不热衷于慈善事业,税收优惠不足的确是个原因。在2003年“非典”期间,为了鼓励企业捐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对社会各界向防止“非典”事业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北京地方税务局随即规定捐赠金额可以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于是,企业捐赠才多起来。
但还应该看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或合法避税等措施让企业向善,都属于扔“萝卜”政策。在扔“萝卜”之外,还有挥“大棒”,比如,开征巨富税、遗产税等。有些国家的巨富税和遗产税高达50%—60%。
正是这种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国外的慈善事业才做得如此之好。但与之相反的是,我们在企业的慈善捐赠上,扔“萝卜”扔得不够好———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总体来看,可全额扣除的范围仍然偏小,应该进一步扩大。”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此前如此表示。
“萝卜”扔得不好,“大棒”也挥得不狠———如果像一些国家开征税率高达50%—60%的巨富税、遗产税,那么,面对这种让你“富不过三代”的社会法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会计算,如果捐给社会,并能够免税的话,都会选择用50元钱购买100元钱的声誉。但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萝卜加大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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