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善待农民工,依法制定和落实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凤阳水泥总厂厂长高允连在两会期间向社会发出的呼吁。
据统计,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工资20多年基本未变,平均月工资仅有600元左右。近年来我国各地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实过低。一方面,最低工资水平的绝对值与应达标准差距普遍较大;另一方面,最低工资的上浮速度过于缓慢,年均增长率不仅低于人均GDP增长率和职工工资年均增长率,而且还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性开支的年均增长率,这就使得享用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群成为相对贫困化的群体。
高允连认为,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在低位徘徊,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一,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重要制度安排,如果政府所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就等于扩大了资方压低工资的权力,使得劳动者更加无法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
其二,过低的工资标准阻碍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历史上,美国等西方国家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相继通过立法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迅速摆脱了经济萧条的困扰。改革开放数十年来,我国日渐获得“世界工厂”之称,大量最低工资水平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公民生存发展成本不相匹配,初级劳动者就无法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只能疲于维持生计。最终,规模庞大的低收入、低素质、低生产效率的初级劳动者群体,购买力下降,使我国拉动内需、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等目标达成受阻,只好停留在充当发达国家廉价打工者的水平。
其三,劳动力廉价使用,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透支”,掩盖了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对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也不利于高素质劳动力的再生产。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
基于上述原因,高允连建议:第一,各级政府应提高对制定和落实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待遇重要意义的认识。政府要抛弃以GDP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端正政府职能,在劳资双方中间起到协调矛盾、平衡权利的作用,重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快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二,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前两种计算方法,伸缩性很大,因此,建议依法统一使用国际上通行计算方法,即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
第三,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相关项目以后,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责令其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同时给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处罚。用人单位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使用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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