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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规避金融风险之拆借篇

企业报道  2016-02-24 14:50:53 阅读:

 

  呼吁多年的金融业资金拆借问题终于有了回音,近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7年8月6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管理办法》在1990年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基础上有着多个层面的突破,像第六条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另外,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和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但是,金融业的资金拆借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金融风险。近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他说,所谓金融拆借是短期的借贷。金融拆借面临着两种风险,第一个是拆借到资金以后,企业仍然破产,就成了不良贷款,这叫信用风险;第二,金融机构或是企业把拆借来的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而转向买卖股票,或投资到别的项目,违规使用了拆借的资金,这样就会出现流动性的风险。

  赵锡军举例说,今年4—5月份的银行报表显示,一方面是居民存款减少,另一方面居民贷款增加。增加的贷款,虽然是以消费的名义,但银行也知道很多人是去炒股票,银行就处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否则,银监会就不会查处8家银行违规使用贷款的问题。按照规定,银行是不能随便给企业贷款买卖股票,企业只能按照生产经营性质去银行贷款。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风险低,而金融机构投资性贷款风险就很大。所以,信用风险是一部分,而更多的是来自市场上的流动性风险。

  据赵锡军分析,从这种意义上说,同业拆借为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可以缓解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是,同业拆借在运行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度,比如说,一家金融机构只因为资金的流动性不足,让它倒闭或者是破产了,这样的结果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大概很难说清楚。原先规定,金融资金拆借只能在银行之间操作,现在扩大到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机构把拆借资金用来做短期流动性资金使用,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但有些机构可能把拆借资金用来做长期的投资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拆借资金使用条件,其资金的拆借性质就变成长期贷款了。

  同业拆借是短期信用,国际上普遍使用。但是,我国以前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机构之间是不能相互流通的。像保险公司的钱可以存在银行,但银行不能发放贷款给保险公司投资炒股票。这种情况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在金融机构发生变化的时候,很难凭着资金量和流动性来应付特殊情况,这样就增加了每个金融机构的压力,提前发生危机和灾难;二是一旦发生危机,金融机构就会通过地下乃至违法的渠道去筹集资金,由此也能引申出一连串的金融问题。

  赵锡军说,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储蓄,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是股东的资金,属于投资;其次是借,借的途径可以发债,也可以贷款,也可以同业拆借,所以,资金来源就受到限制。同业拆借实际就是增加了短期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解决了临时的资金周转问题。一般情况下,拆借额度与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注册资本很高、抗风能力很强、资产规模很大,拆借的额度会很大,小机构企图拆借很多钱肯定要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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