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双边贷款方式容易产生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加大银行信贷风险。相比之下,银团贷款作为多边贷款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双边贷款方式下存在的多头授信、过度竞争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合作,日前,银监会颁布实施《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放宽银团贷款的发放对象。区别于单一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传统模式,银团贷款由多家银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成熟产品,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首笔外汇银团贷款是中国银行1986年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筹资131.4亿法郎及4.29亿英镑,首笔人民币银团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12家信用社于1986年为江麓机械厂提供438万元人民币。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银团贷款业务有一定发展,一大批重点项目采取了银团贷款方式,但银团贷款在全国每年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仍然较低,尚处于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化进程中还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是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市场规则尚不完善。
此次发布的《指引》遵循规范与引导并举的原则,将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相结合,鼓励创新,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充分体现前瞻性和开放性。《指引》从银团贷款成员职责、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协议、银团贷款管理和银团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先进的融资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在我国,银行信贷业务长期以来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由一家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双边贷款方式不仅容易产生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加大银行信贷风险;而且还易形成过度竞争,各家银行为争夺大客户,竞相简化手续,压低贷款利率,加长还本付息期限,放松抵押担保条件等。相比之下,银团贷款作为多边贷款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双边贷款方式下存在的多头授信、过度竞争等问题,改善对项目建设、集团发展的金融服务,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在谈到银团贷款收费问题时,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主要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单项费率一般在0.125%至0.5%之间。允许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团贷款业务收取适当的费用,有利于国内银行熟悉国际惯例,掌握银团贷款业务的国际规则,提高定价能力,也有利于建立银团贷款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因此,《指引》专章规定了收费的种类、收费方式及收费原则。
这位负责人还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较长时期的利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银团贷款这种期限长的贷款将承担更大的利率风险。为此,《指引》鼓励银行改善服务,改进定价管理机制,依据市场原则收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