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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毒肉链”需动真格出重拳

企业报道  2016-07-01 17:15:21 阅读:

  ■ 黄春景 时评人

  日前,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提起公诉,39人被告上法庭,其中已有22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8年不等的刑罚。据了解,这一系列案件的涉案有毒狗肉1万余斤、毒鸟11万余只,氰化物1000余斤,涉及江苏、安徽、上海、山东、天津等多个省份,大量有毒狗肉、鸟肉流向餐桌。(6月29日《扬子晚报》)

  曾经一度,因毒奶粉、毒大米等事件的发生,令国人对我们自己生产的食品安全性失去了信心,而今发生的毒肉事件又让人们对食品安全多了一份警惕。据报道,所查获的1.4万斤药死狗肉,一半已上餐桌,且涉及多个身份,毒狗、毒鸟如此大范围的流向,不得不令人忧心忡忡,暴露出对狗肉、鸟肉等特殊肉类制品的监管疲软。食品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已经到了再反思、再升级的时候,编织出一张没有丝毫空子可钻的严密法网,已显得刻不容缓。

  近年来,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让民众胆寒。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三令五申、各种制度层出不穷,消费者小心谨慎。即便如此,由于法律惩戒力度有待提高,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还是不断出现。来源不明的毒鸟肉能堂而皇之端上餐桌,原因在于监管中存在主动发现难,抽检覆盖范围小,群众举报少等弊端,这一漏洞亟待打上有效补丁。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惩戒标准过低,可以说是有毒肉制品流向餐桌的根本原因。

  面对这条“提供毒药、实施毒狗、加工狗肉”的“毒肉链”,仅靠监管还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治手段进行严厉打击。我们看到,当前的肉类制品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就目前的法律标准来看,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定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罪,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违法涉案金额达5万元,二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一言蔽之,量刑太轻,食品安全的“毒瘤”恐怕很难切除。

  虽然这次问题食品案件,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的惩处,22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8年不等的刑罚。然而在现实当中,舌尖上的安全,涉及的环节和因素非常多。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在刑事处罚之外,需要鼓励市民主动进行民事诉讼,借鉴国外法律,建立较高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个人或企业的违法成本。此外,可以考虑进一步加重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此达到震慑不法分子的目的。面前利益诱惑,倘若打击力度不够硬不够狠,犯罪分子难免还会孤注一掷、铤而走险。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牵动着公众的神经。我国已颁布《食品安全法》,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面对一半已上餐桌的“毒肉链”,不仅需要从产销各环节加大对“毒肉链”的打击力度,更需要借助法律编织一张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唯有监管动真格、法律出重拳,才能有效切断这条“毒肉链”,更好地保障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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