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要在今后3年力争实现3个目标: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二是基本建立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规工作机制。三是在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这是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日前在内蒙古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的。
截至目前,1093户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有665户,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有226户。在155户中央企业中,已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47户,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户。
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已经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了2006年的64.2%。中央企业户数已经由196户调整为155户,80%以上的国有资产已经集中在军工、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等关键领域。
黄淑和表示,当前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有7项重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的立法工作;二是要重视做好国家重要法律出台实施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带来影响的研究;三是抓紧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四是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五是切实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六是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七是努力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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