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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企业报道  2016-11-10 13:20:13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发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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